有关2016届贷款毕业生信息统计工作
2016-04-12 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发布 浏览: 阅读次数: 次
为做好贷款毕业生展期办理、贷款代偿等一系列工作,现将2016届贷款毕业生统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统计对象包括:
1、在我校就读期间,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2016届毕业学生(仅含已成功办理的所有在校学生);
备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指在生源地信用社(联社)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在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资助部门办理、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
2、在本科(或专科)期间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后申请办理展期,并在我校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2016届硕士毕业生;
3、在生源地所属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外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2016届毕业学生;
4、其他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的2016届贷款毕业生。
(二)学生名单信息要求:
统计贷款毕业生名单文件名统一为《材料学院2016届贷款毕业生信息统计》,并按学校统一要求格式进行统计学生信息,如下表二: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自然序号 | 学院代码 | 学院名称 | 学生姓名 | 学号 | 获得助学贷款总金额(元) | 贷款次数 | 经办机构 | 目前是否已还请 | 是否符合办理展期 | 是否符合贷款代偿 | 备 注 |
12 | 材料学院 | 测试名 | 18000 | 3 | 是 | 否 | 外省籍学生 |
表一 聊城大学各学院2016届贷款毕业生信息统计表(样表)
表格说明(要求):
1、信息共含十二列(A列至L列),须用Excel统计、报送;
2、‘A’列为本学院自然序号,不必填写;
3、‘F’列为截止2016年4月1日,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或经办部门申请办理,并成功划拨到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单位:元)(可到系统中查询);
4、‘G’列为学生在校期间成功办理助学贷款次数,可填写‘1’、‘2’、‘3’,或‘4’;
5、‘H’列为学生在生源地办理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或部门。如山东省籍学生在当地信用社(联社)办理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就录入‘信用社’;在当地县教育资助部门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如是外省籍学生在生源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则据实填写录入;
6、‘I’列仅限于在学校申请办理助学贷款,但截止目前已偿还贷款本息的2016届贷款毕业学生,统一填写为‘已还清’; 未偿还,以及未还清的,统一填写为“未还清”;
7、‘J’列指是否符合申请办理展期资格,如2016年毕业后,考取专升本、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如我校2016年毕业贷款硕士研究生),统一填写为“是”;其它情况的,统一填写为“否”;
8、‘K’列指是否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毕业后参加入伍服义务兵役或毕业当年自愿到省内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且服务期限满3年的,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统一填写为“是”;毕业后参加西部服务计划,或其它情况的,皆不符合贷款代偿资格,统一填写为“否”;
9、‘L’列,根据学生实际,可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填写,中间用‘;’分隔:
(1)在我校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到外省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另加录取学校名称);到省内其他单位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另加录取单位名称);
(2)外省籍学生;
(3)到我校就读前办理过助学贷款展期;
(4)其它主要注明的各种情况。
(三)学生信息报送:
各班统计2016届贷款毕业生信息,并核对无误后,将《材料学院2016届贷款毕业生信息统计》电子版于4月22日(周五)上午11点前直接发送至学院资助公共邮箱clxyzizh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