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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

2019-12-06  由:发布  浏览: 阅读次数:

为认真做好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山东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指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贫困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我院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贫困生认定 工作坚持实事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聊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本学院以班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或年级)总人数的25%,其中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能支付个人学习费用,勉强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认为一般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家住经济贫困地区或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2.因遭受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有损失;
  3.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疾病或父母无固定经济收入:
  4.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单一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认为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家住经济贫困地区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
  2.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
  3.学习不努力,一学期必修课中补考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
  4.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
  5.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6.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
7.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
8.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卒发生临时经济困难,汉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
9.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无力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且支付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认为特别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
  2.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
  3.()或学生本人残障;
  4.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无其他经济收入;
  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7.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8.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9.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当年《贫困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乡、镇、街道行政公章或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聊城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新生报到立即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新生将该表和当年《贫困证明》交本学院存档,作为认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在每学年开学上期开学时,本学院对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持该表和当年《贫困证明》到家庭所在地加盖乡、镇、街道行政公章或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每学年下期开学时,本学院会启动下一学年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贫困证明》。
第十三条、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聊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贫困证明》,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评议后认真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本学院认定 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学生填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贫困学生档案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聊城大学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本学院建 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并及时 更新。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本学院审核通过的《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贫困学生档案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 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贫困证明》,于每学年下期第14周之前报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家庭经济用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 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诚信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各学院应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本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调整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或次年3月进行,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应调进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调整人数原则控制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10%。调整程序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本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学生工作处和本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