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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 

2019-02-07  由:发布  浏览: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本学院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院自筹等。      第五条、学院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学院从学校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七条、对于资助金的支出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八条、本学院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九条、本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学院团委负责核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每学期结束前,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各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的下达、发放的情况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助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具体参考文件:

1、聊城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聊大校发【2013】131号)

2、《聊城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聊大校发【2013】132号)

3.《聊城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聊大校发【2015】42号)

4.《聊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聊大校发【201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