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专业课程教学督导条例
为建立健全我院教学督导管理机制,加强教学督导的宏观管理力度,强化教学督导的职能,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的组织构成
(一)实行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制度。教学督导机构由学院教学督导组织构成。
(二)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聘任的教学督导组,督导组成员称“教学督导员”,学院督导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聘任办法
(一)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负责人聘任,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工作不履行职责者,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每届学院教学督导员人选的考察工作。
2、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具体实施方案。
3、定期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员会议,及时汇集、分析、研究教学督导员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通报教学督导情况。
4、每学期末向学校领导书面汇报一次工作。
(二)督导员职责
1、教学督导的基本目标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2、教学督导的基本内容是教学秩序、学期计划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课后辅导及作业批改、考试秩序等。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方法
(一)学院教学督导方法
1、全面检查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
2、根据学院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3、实行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向学院负责人汇报督导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4、每两周编辑一期教学督导简报,并在学院主页上发布。
5、随时将教师备课、课堂检查、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情况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第六条 学院教学巡视督导的管理
学院将定期组织审查教学督导情况,对审查出的教学督导先进者给与表彰和奖励,对因督导不利或工作失职造成教学事故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后果轻重列为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