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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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基本建设实施方案》,加强院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和《聊城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因故请假要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无效。病假、事假三天以内,须经导师同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报院主管部门备案;一周以上须经研究生处批准,并报研究生院主管部门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延期者,提出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不得无故旷课,学期内旷课者给予下列处分。 累计超过6学时者,取消本学年内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累计超过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超过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超过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超过4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累计超过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课堂教学要保持良好秩序,班长负责维护好教室卫生及多媒体等教学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每次课要认真考勤,并实事求是填写“课堂教学检查登记表”。并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在测试及考试中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杜绝作弊。如有违反者,参照《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条文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原则上要在学校提供的研究生宿舍住宿,因故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由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节假日前后,因故需早离校或晚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晚返校者可打电话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积极参加与其有关的学院和实验室日常事务,以维持正常的教学及科研工作工作听从有关老师的安排。对于有意回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请假条(存根)(No.1)

姓    名 专业班级
起:       月       日      时 止:      月       日      时
去往何处 联系电话
事由: 导师签字
辅导员签字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销假人签名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时

病假、事假三天以内,须经导师同意,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请假条(No.2)

姓    名 专业班级
起:       月       日      时 止:      月       日      时
去往何处 联系电话
事由: 导师签字
辅导员签字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销假人签名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时

注:本联留班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