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关于制订和检查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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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的完成,任课教师必须依据教学大纲,于每学期开学前制订出课程教学计划,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如有修改,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课程教学计划填写三份:一份由任课教师掌握,一份交学院存档,一份交研究生处。

三、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教学计划拟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进度。因故拖延教学进度者,原则上不再增加讲授时数,在报告院分管副院长,查明原因后,由其决定采取妥善办法解决。

四、分管副院长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教学计划的情况,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教师不制订或不执行课程教学计划,应视为违犯教学纪律,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六、本规定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领导小组负责解释。